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7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查驗作業 第17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