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監督責任廠商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
前項監督,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頻率及方式。
二、查核責任廠商回收程序之啟動。
三、查核責任廠商依第三條所定計畫之執行情形,及第五條所定報告回收進度之內容正確性。
四、查核責任廠商就其回收產品,完成最終處置之情形。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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