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送達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之文件,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責任廠商或其代理人於前項電子系統閱覽時起,應依前條規定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