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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目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第5條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第5條
法規: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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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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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mgKOH/g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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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
第3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第4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mgKOH/g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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