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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mgKOH/g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KOH/gfat以下。
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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