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20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0條 本標準施行前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三年內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