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第2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其製造或輸入得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