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藥商於西藥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始得展延。展延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