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4-0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受理類別│定義與範圍│收費標準│├──────┼───────────────┼────┤│七原料藥│供藥廠製造藥品之原料│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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