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4-0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受理類別│定義與範圍│收費標準│├──────┼───────────────┼────┤│三一般製劑│非屬新藥一、二之藥品│20,000││├───────────────┼────┤││國內新設工廠、新劑型設立查核│20,000││├───────────────┼────┤││國外製藥工廠資料備查│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