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6-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項目│││││││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揮發性鹽基態氮│││(CFU/g)│(MPN/g)│(MPN/g)│(mg/100g)││類別│││││├───┼─────┼─────┼─────┼───────┤│生食用│5│3││││魚介類│10以下│10以下│陰性│15以下│├───┼─────┼─────┼─────┼───────┤│生食用││3││││水果類││10以下│10以下│-│├───┼─────┼─────┼─────┼───────┤│生食用││3││││蔬菜類││10以下│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