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本法所定證明書經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