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一、化粧品登錄證明文件或許可證經撤銷或廢止。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化粧品製造場所經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結果不合格,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其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