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9條 法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九章 不符合規格產品之處理 第5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