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九章 不符合規格產品之處理 條文:第58~59條(共 2 條) 法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全文 第58條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拒收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裝材料:一、由權責人員調查拒收之原因。二、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 第59條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