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