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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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