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母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二、提出之來源或其證明經查證不實。三、外包裝或容器未刊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或地址,且無產品登錄資料可資查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