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