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或蓋章確認。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移置、隱匿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