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