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化粧品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及第十七條第一項回收作業,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之。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前項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