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進行檢疫或隔離措施時,應以書面通知為之。緊急時該書面得於接受檢疫或隔離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補發之。該書面應送達本人,並副知檢疫或隔離場所。結束檢疫或隔離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