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公告其所指定或徵用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就所建立之人員名冊徵調,必要時得徵調其他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