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0條 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雇主應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一、診斷證明書。二、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