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