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