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獎勵或補助之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一、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三、申請補助計畫之可行性。四、申請補助計畫之經費合理性。五、預期貢獻度,包括國際中醫藥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