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8條 法規: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監測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監測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底前作成監測報告並公布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