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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法規依據並抽驗以足供檢驗之藥品適當數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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