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監測,應於現場製作監測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監測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受監測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二、監測人員之簽名或蓋章。三、監測檢體之品名、批號、製造廠或經銷商、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