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4條 法規: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標籤或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六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就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劣藥之異物種類與限量所定基準,及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指標成分所為之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