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鑲牙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6條 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