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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鑲牙生停業、歇業、復業、變更鑲牙所名稱、變更執業或開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原發執業或開業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死亡者,由最近親屬或公會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開業執照及鑲牙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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