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鑲牙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3條 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嗣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