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8條 提供第三條及第四條服務者,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或已獲機關(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補助。前項重複申請已獲得本辦法之補助者,應予撤銷;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