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置下列人員之一提供服務,且最近二年曾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社區照顧相關教育訓練:一、領有其服務內容所需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書,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業登錄。
二、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心理、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畢業且具備精神醫療、社區照顧或社區復健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