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獎勵、補助計畫,並公告之。第二條第一項獎勵、補助對象,得依前項公告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勞動、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應通知申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