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