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規: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從事下列全部或一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一、社區支持。二、社區精神復健。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項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從事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獎勵、補助。前項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規定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