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二、心理重建之提供。三、社交技巧之指導。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五、社區適應之促進。六、環境資源之運用。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