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91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91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