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88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88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規定強制住院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認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強制住院。前項聲請法院認有理由者,強制住院之六十日期間,應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住院之期間合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