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42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第42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相關照護人員、立案之病人權益促進團體,有客觀事實足認精神照護機構、其他執行社區治療、社區支持之機構或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者,得以書面向上述機構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