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26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二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當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其為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治療及社區支持。地方主管機關為強化病人之照顧及支持功能,應結合衛生、社政、民政、教育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