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機構業務,應訂定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機構提出相關業務報告。前二項情形,機構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