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5條 法規: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5條 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執行居家治療之人員至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下列各款全部或一部之專業服務: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二、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三、藥物治療、監測及用藥諮詢。四、家族治療、衛教。五、危機處理諮詢、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六、醫療、社區支持與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七、其他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