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6條 法規: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6條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辦理居家治療: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提供日間照護服務之醫院。二、精神科專科診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