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7條 法規: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7條 執行居家治療之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時,發現病人有身體疾病治療、長期照顧或其他需求,經告知病人及其家屬後,得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連結或轉介其他服務資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