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4條 緊急安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限制嚴重病人活動之區域範圍。二、拘束嚴重病人之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三、給予嚴重病人藥物或其他適當治療、處置。四、其他合理可行且限制最小之保護措施。前項緊急安置措施,得於指定機構之急診、病房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