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